买卖公民个人信息 既害别人也害自己

Laowang  1769天前

1.jpg2015年9月,赵某利用互联网联络需要办理假证的客户和可以办理假证的人员,欲从中谋取利益。有部分客户要求赵某提供一些办理假证需要使用的个人信息,赵某就用家中的电脑在网络上使用QQ聊天平台,多次从昵称为“爱生活”的群主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,准备套用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制贩假证。后来,办案人员在赵某所使用的两台电脑主机中,共检查出涉及公民个人身份信息、公民车辆信息、证件信息,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家庭住址、拥有车辆详细信息等共计7103条,约877MB。 

    那么,在赵某尚未制作假证贩卖的情况下,其购买公民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呢?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,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。所谓“窃取”公民个人信息,是指采用自以为不被管理人或者被害人发觉的方法,秘密窃取公民个人信息,既包括盗窃载有公民个人信息的载体,也包括不盗窃载体而仅复制有关信息,如摘抄、摘录、复印、窃录等。所谓“其他方法”,是指除窃取之外的其他能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法,如购买、抢劫、抢夺、诈骗、利诱、胁迫等,既包括从合法知悉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关单位获取,也包括直接从公民个人手中非法获取。其中对于购买往往存在争议。虽然购买本身不具有非法性,但因购买的对象以及目的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性质,比如购买毒品、购买枪支就具有非法性。 

    对于获取“二手信息”的,有两种情况需要慎重对待:一是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,违反保密义务而非法卖给或转让给他人,购买人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而提供人则有可能单独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或者与购买人共同构成共犯。二是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转卖或者提供给第三人,如果第三人明知信息是行为人非法获取的信息,仍然从行为人处非法获取,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这是为了保障个人信息不被无限制地转移。刑法修正案(九)规定,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,当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,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。 

    在上述案例中,赵某采取购买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,信息数量大,应属于情节严重。近日,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赵某批准逮捕。 

    该案也提醒我们,在当前信息社会背景下,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现象日益严重。虽然我国刑事立法顺应了惩治犯罪的社会需求,但是仅仅有事后的严惩还远远不够,广大群众应懂得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,做到事前预防和保护,以遏制此类违法犯罪事件的频发。

◆来源:检察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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